“碰瓷”知名白酒惹祸端,10 万元赔偿定乾坤!

2024-05-11 09:56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乃是“国窖”等商标的所有权拥有者,“国窖”商标于 2006 年 10 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泸州老窖”商标则在 2013 年 12 月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 2021 年 12 月,泸州老窖公司察觉户某所经营的“西安市阎良区浩森商行”(以下简称:浩森商行)中有假冒的“国窖 1573”白酒在销售。同年 12 月 12 日,泸州老窖公司派遣人员在该店铺内购置了六瓶“国窖 1573”白酒,并向户某支付了 5580 元的费用,且此过程经由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予以公证。其后,泸州老窖公司的专业打假鉴定人员针对上述白酒展开鉴定,认定在户某店内所购买的“国窖 1573”白酒并非泸州老窖公司所生产,属于侵权产品。浩森商行已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注销,而户某是该店在注销前所的经营者。

泸州老窖公司觉得,户某屡次销售假冒和侵权的白酒,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其侵权的产品在国内外均享有颇高声誉,泸州老窖公司每年都会投入巨额经费用于品牌宣传以及维权打假,该侵权行为理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并且户某销售假冒和侵权白酒的行为还带有食品安全风险,会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 1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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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法院在经过细致审理后认定:泸州老窖公司乃是“国窖”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而且该商标正处于有效期内,所以泸州老窖公司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浩森商行所销售的白酒与泸州老窖公司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一致,商品上还使用了与其商标相同的标识,这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白酒源自泸州老窖公司,从而产生混淆,这显然侵害了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而依法应当承担起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然而,鉴于浩森商行已经注销,侵权行为自然而然就停止了,同时泸州老窖公司也没有证据表明浩森商行在注销后其经营者户某以个人名义继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以法院不支持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而对于其在注销前所产生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若为个人经营,则以个人财产承担;若为家庭经营,则以家庭财产承担;若无法区分,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应当由其经营者即户某承担。至于户某应当承担的赔偿额度,由于泸州老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户某因侵权所获取的实际利益。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户某的主观过错以及泸州老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多方面因素,酌情判定户某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总计 100000 元。

该案宣判之后,当事人双方都服从判决并停止诉讼,户某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白酒侵权

法官说法

此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被诉侵权商品与泸州老窖公司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被控侵权白酒来自泸州老窖公司,从而引发混淆,这对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依法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凝聚着企业的心血与智慧,是企业极其宝贵的财富。企业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应当凭借自身的努力去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品牌,而绝不能通过“恶意抢注”“搭便车”等方式去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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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款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